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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ugust 21, 2010

死刑存废面面观 下篇: 死刑·也有双重标准?


 2010/08/18 3:30:23 PM 
报道:陈品洁

关于死刑的存废,数百年来一直争论不休。鉴于杨伟光事件近来甚嚣尘上——如果他在826日前不获特赦,他的生命也将以死刑方式走上尽头,死刑的存废,再度搬上台面。
究竟死刑该不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要扩大还是缩小?死刑应该增加还是减少?这些依据是什么?
死刑存废的问题,已在世界各地争论了200多年以上。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2007年说:我相信生命是极为尊贵、须受保护、须获尊重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过有地位的生活,而世界上的法律也承认这样的价值观。我非常清楚当今国际法律发展要逐渐废除死刑的趋势。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1764年提出废除死刑,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利;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说明人命不得任意剥夺, 并强调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最严重罪行的人判死刑;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废除死刑。
一命抵一命的方式真的就让受害者获得保障了吗?如果人不应该杀人,那为何我们同意国家杀人?
犯人当道德老师?
律师苏仁德朗说,马来西亚少年杨伟光被捕时才18岁,他是被犯罪集旗下众多跑腿的其中一员。
他反问道,一个入世未深、穷困、单亲、年幼辍学少年,面对的是庞大的系统与机制如案罪调查组、高科技、国际刑警、各种高官显要与专业人士来证明他的罪行,他的结果会是什么?杨伟光如果被绞刑的话,真的能对运毒者起阻遏作用吗?能够打击贩毒集团?
苏仁德朗说,若要拿犯人来当我们的道德老师的话,施以绞刑不但无法叫人如愿以偿,反而只会让人感觉到可贵无比的生命是可以褫夺的。
苏仁德朗说,世界上有三分之一的国家实行绞刑,可是那些三分之二不实行绞刑的国家如欧洲各国,却不见得司法崩溃,或是比这三分之一落后。没有人可以证明绞刑可以起阻遏作用;至于那些公开绞刑的方式,无疑等同让人重复死掉3次!
屈服于列强之下?
他说,马新两国一味强调自己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而执行权利,可是,事实上,死的是穷人、来自破碎家庭的人、没有钱请最好的律师的人。虽然法律面前理应人人平等,可是,在执行时,如果是富人、有权势的人犯罪,他们可能会请得好律师、大律师、名律师来打官司。
新加坡曾因为一个印裔国民山姆甘姆鲁格苏(Shanmugan Murugesu1967-2005513日)走私1.03公斤大麻而判他死刑;不过对一个德籍女子朱丽亚波尔(Julia Bohl)的同等罪名,因为德国当局的压力而无需面对死刑,她被判5年徒刑,最终只需服刑3年。她2002那年23岁,罪行是走私687克大麻。
另一方面,英国公民迈克麦莱尔(Michael McRae200244岁,他在新加坡涉嫌谋杀逃到澳洲,在那里对此案直认不讳。由于澳洲反对死刑,对于新加坡的引渡要求不予配合,以至新加坡不得不保证不会对嫌犯处以极刑,结果麦莱尔逃过死劫,只遭判24年徒刑。
由此可见,再严明的国家,在面对列强的时候,难免会有双重标准。
什么是最好的方法?
如果说以命低命,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是最好的方法的话,苏仁德朗提出一个很有意思的论点:如果杀人偿命,天经地义;那么强奸犯是不是也应该被强奸?
做错事要受处罚,是肯定的事,但是不是需要绞刑?难道就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苏仁德朗认为,终身监禁,如果表现很好的话,监禁十多年后出狱,亦未尝不可。
由此可见,死刑存废与否,并非该不该,而是好不好。有人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政府采取渐进方式,一边改进死刑执行方式,一边研讨相关的过渡替代方案,最后再谈死刑的全面废除;另一方面,如果人民相信法律,就不敢轻易触蹈法网,就算法律明定死刑,也不会被引用!
死刑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4种类型:
第一,完全废除死刑: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的死刑。
第二,部分废除死刑: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死刑。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使用死刑——法律仍有死刑条款、判死刑、执行死刑,但却有严格限制条件,如死刑的适用范围、对象、程序、执行方式等等。
废除死刑的理由:
1、人道主义角度: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
2、相对社会契约论角度: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国家最高权利。人命并没交给国家,所以国家无权剥夺社会成员的生命。
3、教育刑论角度:刑罚的目的是阻止重蹈覆辙或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
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
5、终身监禁比死刑更能预防犯罪。死刑对激动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恐惧感,所以不足以达到教育目的。
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条款中规定剥夺人命可剥夺,这种违宪精神应废止。
7、死刑由来已久,犯罪却没减少,证明死刑会引起恶性循环、助长残酷心理,引发新的犯罪。
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9、死刑既无法补偿犯下的罪行,也无助于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难题。
保留死刑的理由:
1杀人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承袭的法律观念;趋利避害是人性本能,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
2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人违反他们所参与的社会契约订立,重罪受死,是他们对社会的应尽责任。因此死刑符合社会契约。
3罪刑均衡的原理是让刑罚与被害者及家属的仇恨成正比,若无死刑,可能会出现私人司法
4、社会状况复杂,常有穷凶极恶事件,死刑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
5、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浪费资财、罪犯脱逃会重新危害社会。
6、在国民性情躁动、文化落后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可遏制犯罪行为。
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避免。
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有选择性刑法,法律有减轻处罚的规定,所以死刑可伸缩使用。
9、刑罚的目的是教育可能有药可医的人,对罔顾死刑的凶徒处死理所当然。

关于死刑……
世界上已有90个国家已撤销所有罪状的死刑。有40个国家已对一些罪行撤销死刑,或者是这十年来不曾履行这个刑法。人们相信这是因为政策之故,尽管法庭已宣判死刑。
当今世界上仍有99个国家保留了死刑制度,这些国家执行死刑方法,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有77个,枪决和绞刑是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两种执行死刑的方法
2006年,只有25个国家执行死刑,其中91%发生在6个国家,即中国、伊朗、伊拉克、巴基斯坦、苏凡与美国。
在亚洲中部地区,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已废除死刑,或者是延缓死刑。
欧洲已全面废除死刑,除了白俄罗斯。
在非洲53个国家当中,只有6个国家在2006年执行死刑。
非洲有14个国家已废除死刑,还有17个国家正步上后尘。
●20066月,菲律宾已废除死刑。目前,亚太地区共有25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或类似的方式。
美洲(北、中、南)近乎完全没有执行死刑。打从2003年开始,只有美国持续的进行死刑。在中美洲与南美洲,只有伯利兹、危地马拉和圭亚那恫言执行死刑。
资料来源:马来西亚国际特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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